2020年度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审从2019年10月25日开始
资料来源:佛山市中医院 发布者:甘丽姝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08:24
  一、年审对象:参保人2019 年度符合享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的,有效期从生效日期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享受待遇未超过半年的除外。

  二、相关指引:

  1、如参保人在2020 年度需继续享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待遇的,应在2019 年10 月25 日至2019年12 月31 日办理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手续。如2019年度结束前仍未办理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手续的,从2020年1 月1 日起开始停止耐多药肺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病种待遇;将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调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待遇。2019 年12 月31 日前仍未办理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手续的,如需继续享受该病种待遇,按准入标准重新办理病种申请手续。

  2、参保人申请门特门慢年度资格审核时,提供最近3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予以审核同意继续享受待遇;无法提供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各病种诊断证明出具的要求如下:

  (1)恶性肿瘤(放疗)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放射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使用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或热疗;

  (3)耐多药肺结核诊断证明须由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4)慢性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5)慢性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注射液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