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医院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二次) |
|
项目编号:0809-2444FSN2A829 |
|
采 购 人:佛山市中医院 |
|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
|
联 系 人:何先生 |
联系电话:0757-83284195 |
传真号码:0757-83120345 |
E-mail:gdhlzbfs@163.com |
2024 年 9 月 |
目 录
第一部分 市场调查邀请函............................................ 2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5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7
一、重要须知事项前置表................................................ 7
二、概念释义.......................................................... 9
三、采购文件说明..................................................... 10
四、响应文件说明..................................................... 11
五、评审小组的组成及评审程序......................................... 13
六、评审方法及标准................................................... 18
七、确定评审结果..................................................... 22
八、质疑和投诉....................................................... 24
第四部分 合同书范本.............................................. 26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72
第一章 资格性文件................................................... 74
第二章 评审内容索引................................................. 84
第三章 商务部分..................................................... 86
第四章 技术部分..................................................... 89
第五章 价格部分..................................................... 91
第六章 其他文件..................................................... 93
市场调查邀请函
项目概况
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二次)现进入市场调查阶段,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与响应,供应商应通过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9月24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0809-2444FSN2A829
2.项目名称: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二次)
3.预算金额:758,776.17元
4.最高限价:758,776.17元
5.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
2)标的数量:一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采购预算(元) |
1 |
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 |
项 |
1 |
758,776.17 |
详细内容和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施工期间内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段8:00-12:00、14:30-18:00;星期六、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守法经营声明书》。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守法经营声明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守法经营声明书》。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守法经营声明书》。
6)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响应,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守法经营声明书》。
8)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
9)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
10)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中小企业评审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 ①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采购类别选择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 ②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行业。 ③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按要求完整填报所有信息。 (2)监狱企业评审要求: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如资质延续已核准通过但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应同时提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厅)官方网站的企业资质延续名单截图以及核准公告官方网站网址,否则不予认可。如有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本项目不接受现金方式购买,仅限采用银行汇款方式购买文件;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前应注意相关汇款信息,对已汇出款项,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回。
银行汇款方式注意事项如下:
(1)供应商必须以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对公账户进行汇款;
(2)汇款或转账凭证上请注明的信息:0809-2444FSN2A829
(3)账户信息:
收 款 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账 号:4442330104000171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广东省佛山市华达支行
3.购买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将购买采购文件的汇款凭证及其营业执照作为邮件附件,按以下邮件主题格式发送至购买采购文件的电子邮箱,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供应商信息后即完成购买采购文件流程。
①邮件主题格式:“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
②购买采购文件的邮箱:gdhlbm@126.com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9月24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佛山市中医院10号楼2楼会议室
五、开标
时间:2024年9月24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佛山市中医院10号楼2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佛山市中医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6号
联系方式:0757-83067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8号天禧华园一座八层
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57-83284195转8004
财务联系人:孔小姐;联系电话:0757-83284195转8021转8002
购买文件联系人:吕小姐;联系电话:0757-83284195转8021/83284196/83284197
传真:0757-83120345;邮编:528000
八、本项目为单位自主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0日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唐园东三街18号,原为门诊使用,建筑面积为183.6平方米,拟拆除原有钢结构夹层,重新划分室内布局,搭建钢结构夹层,改造为5间复式公寓。其中首层设置客厅、厨房及厕所,夹层设置卧室,配套在室外建设独立排污管网及化粪池等。
二、采购内容
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其中装饰材料品牌参考表详见附件。
三、工期、施工地点
1.工期: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施工期间内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段8:00-12:00、14:30-18:00;星期六、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
2.施工地点: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固定总价包干(暂列金额按实结算)。合同价不随材料价格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任何变化而进行调整。
五、报价方式
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报施工费的方式,由供应商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超出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投标报价最多保留2位小数(格式:XX.XX元),若投标报价的小数点后第1位和第2位数字均为0,或者小数点后的第2位数字为0的,可以省略。施工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柒佰柒拾陆元壹角柒分(小写:758,776.17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5188.66元,暂列金额(不含税)60084.92元,暂列金额(含税)65492.56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列金额必须包含在报价中且为不可竞争费用,供应商不得更改该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结算时,按合同总价进行结算(除暂列金额和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图纸及工程量变更按实结算外,其余工程内容和价格均不予调整;变更部分的计价及结算详见施工合同)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供应商对于采购预算的异议。供应商应自行权衡投标风险,决定是否参加响应。
六、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八、其他
详见“第四部分 合同书范本”条款。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响应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
2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供应商应凭以下资料递交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权拒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若法定代表人亲临现场参与投标的,则不须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 原件。 |
3 |
响应文件递交数量 |
1)《响应文件》密封包:一份【内含《响应文件》1份正本和2份副本】; 2)报价信封密封包:一份【内含《报价汇总表》原件1份,响应文件电子光盘/U盘1份】。 |
4 |
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及密封要求 |
1)《响应文件》由资格性文件、评审内容索引、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及其他文件共六部分组成,并将上述六部分内容装订为一册。 2)《响应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报价信封必须与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每份密封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电子文档”(光盘/U盘)表面须标明供应商名称,密封于报价信封之内。 4)所有密封文件封套正面统一按“文件包装袋封面”格式填写标贴。 |
5 |
响应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成交供应商的有效期延续到质保期满之日 |
6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7 |
成交资格的确认 |
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
8 |
成交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类收费标准的40%执行,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2)成交服务费计算基数:成交金额。 3)成交服务费支付方:成交供应商。 |
1.1 采购人:是指佛山市中医院。为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义务、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是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审小组成员。
1.3 佛山市:是指包括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共五个行政辖区。
1.4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项目公告、采购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1.5 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评审、澄清等各个程序环节。
1.6 实质性响应:是指符合采购文件的关键性和重要要求、条款、条件、规定,且没有不利于项目实施质量效果和服务保障的重大偏离或保留。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涉及的“质保期、完工期、付款方式、预算金额”及其它带“★”标注的强制响应条款。
1.7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参与响应供应商义务的规定,而调整纠正这些偏离将直接影响到其它参与响应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1.8 轻微偏离:是指响应文件能够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它包括负偏离(劣于)和正偏离(优于)。
1.9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2. 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2.1 参与响应与报价的供应商须在中国大陆境内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合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于本文件指定时效内均能满足响应资格及相关重要要求。
2.2 采购代理机构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报名登记备案,供应商经报名登记备案及递交响应文件后即成为合法的参与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
2.3 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应保证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且准确有效,如发现自身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对同一家供应商递交两份响应文件或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出现多家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名称的,评审小组将按采购文件中有关无效报价的规定处理。
2.4 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设计,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5 供应商获取了本采购文件并非意味着满足了合格、有效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一切均以评审小组共同评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2.6 不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响应可认定为无效响应行为,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伴随服务,采购方拒绝为其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3. 采购文件说明
3.1 本文件是采购方阐明所实施的采购项目内容、响应规约等综合性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结果、合同书和相关承诺确认文件,均作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标准,各方当事人均应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商业诚信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义务。
3.2 本文件的专业服务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强制性要求或行业标准规范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以官方强制性要求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否则,以本采购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3.3 本文件由电子文档制作,它由:市场调查邀请函、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组成。
3.4 采购文件中重复描述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均以文件中首次对该内容描述为准。
3.5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本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如有任何疑问经向采购方咨询后仍无法解决,应最迟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回复。
3.6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均有权要求参与响应的供应商或相关当事人就本项目的内容按时提交澄清说明或补充材料等,被通知的当事人须认真予以配合。
3.7 采购过程中的一切补充文件一经确认后与主体源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方均视为知悉无疑并依照最后确认的文件执行。一切要约承诺未经合意缔约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转让。
3.8 采购方在没有特别要求时,只允许参与响应的供应商提供唯一最具代表性和竞争力的报价方案,对提供含糊不清、不确定或可选的报价方案者均作无效报价处理。
4.1 响应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4.2 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机构对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及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5. 响应文件的组成与制作要求
5.1 响应文件由资格性文件、评审内容索引、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及其他文件共六部分组成,具体按采购文件中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版面统一编制。
5.2 响应文件的制作、不同文字文本的释义均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重要的外文资料须附有中文译注。
5.3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为机构公章,且与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
5.4 《响应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授权书》、《守法经营声明书》的格式内容不允许擅自删改。
5.5 响应文件自制部分必须打印,每份内页须按序加注页码,整册装订牢固可靠且不能轻易脱落。如因装订问题而出现漏页或缺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6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方为有效。
5.7 报价信封必须与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开单独密封,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每份密封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电子文档”(光盘)表面需标明供应商名称,密封于报价信封之内。包装文件的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每一份响应文件上应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5.8 所有密封文件封套正面统一按“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格式填写标贴。
5.9 采购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报价的情形: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响应;密封、数量、规格、册装不合要求或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要求提供重要物证资料;不按时交纳足额响应保证金。
6. 响应报价
6.1 任何报价是以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可独立履行项目合同义务,通过合理预测与准确核算后,可达到预期设计功能和常规使用效果,满足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报价,对在响应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响应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报价总价之内。
6.2 对超出常规、具有特别意义的报价,或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时须作出重点说明,详述其理由和依据。
6.3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至响应有效期截止前的任何报价为固定不变价,此报价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6.4 响应报价提出有折扣优惠者,以折扣后的最终优惠价为准。
7. 响应文件差异修正准则
7.1 公开唱读内容与响应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均以公开唱读内容为准。正本和副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7.2 报价汇总表与分项明细表或其它相关报价表的报价不一致时,均以报价汇总表为准;
7.3 报价汇总表中各分项报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修正总价;
7.4 分项明细表中的单价与对应的合计价不相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对应的该项合计价;
7.5 中文大写与小写数值标注价格不一致,以中文大写表示的报价为准;
7.6 响应文件描述内容与原始材料引述内容不一致时,以原始材料内容为准;
7.7 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明显笔误而需修正任何内容时,均以评审小组审定通过方为有效;
7.8 评审小组认定为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的报价均不予修正。
8.1 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起至确定正式成交供应商止不少于90天,成交供应商响应有效期则顺延至项目质保期满之日,在此有效期内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响应文件的一切内容和补充承诺均为持续有效且不予改变。
8.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期满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其响应文件有效期,其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不同意或拒绝延期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响应,其响应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9.2 评审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如发现评审小组的工作明显偏离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购代理机构可会同监管部门有权解散评审小组,重新组织采购或评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 评审小组的工作要求
10.1 评审期间,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10.2 评审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赖于供应商最基本的商业诚信和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额外主动寻求外部证据,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10.3 各方当事人、评审小组成员如对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的理解存有歧义时,评审小组可对这些文件或向有关方面进行查证了解质询,通过集体讨论或表决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合法公正和有利于项目的安全顺利实施为前提。
10.4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5 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负责评审报告的编写。
11. 响应文件的撤回
11.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的重新采购活动:
12.1 项目评审开始后,未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时,撤回响应文件或退出响应的;
12.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13. 评审流程与相关事项
13.1 资格性审查内容:由评审小组对照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性文件清单”要求,在满足完整和有效的前提下,核定资格符合的供应商名单。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将被确定为邀请响应的对象。
13.2 符合性审查内容:对照本项目的服务、商务、预算金额及文件制作要求,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全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没有出现重大偏离。
13.3 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标准 |
1 |
响应文件制作 |
符合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基本要求 |
2 |
《响应文件说明》中必须提交的文件 |
各文件格式、数量及内容均完整有效 |
3 |
报价内容的有效性 |
符合报价规定范围且无缺漏项 |
4 |
无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况 |
无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况 |
审查结论评定依据: 以上各项均评定为“符合或合格”时,符合性审查结论为“合格”;若任何一项出现“不符合或不合格”时,则符合性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
13.4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评审小组以记名方式独立表决,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审查结果。被审定为 “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时,评审小组将通知供应商代表亲自到达现场,由当事人对被列举的事实加以核证和确认。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将不进入下列程序。
13.5 质询与澄清: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6 磋商
(1)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3.7 最后报价
(1)磋商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评审小组决定)。除非在磋商中评审小组调整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一般情况下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最后报价。对成交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最后报价不公开唱读。
13.8 综合评审: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标准详见“六、评审方法及标准”。
13.9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经评审小组审核,并进行综合评分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响应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高低推荐。
13.10 原件备查审核:若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客户验收报告、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聘用合同书等资料复印件,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与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原件审核验证。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小组提交原件,否则,将视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13.11 如发现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4.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形
14.1 采购过程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4.2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项目控制金额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4.3 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漏致无法继续评审,或继续评审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14.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出现上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不仅需要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还须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监管部门。
15.2 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主体不明确;
15.3 不符合采购文件中合格供应商的相关规定;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
15.4 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
15.5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或采购预算,或报价无效;
15.6 对各类参数、条款事项成交注“★”号项为不可负偏离的重要参数要求,在响应采购时须完全实质性响应,若其中一项出现负偏离时将作无效处理;
15.7 授权代表未能在评审小组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达到评审现场;
15.8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未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15.9 递交的响应文件密封不严,出现侵权事实行为;
15.10 响应文件编制与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
15.11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出现无效印章、签字和失效文件;
15.12 参与响应与报价的有效期不响应;
15.13 未按要求提供重要的样板、物证和资料;
15.14 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5.15 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或以串谋协同行动等形式参与响应,在独立供应商之间构成互利同盟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15.16 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响应的事宜;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1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或分包的响应;
15.18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的主要成员同时出任其它供应商的重要职位,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高级经理或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关键岗位;
15.19 响应方案、报价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报价超过了采购项目控制金额;
15.20 未能有效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对约定必备的合格条件和重要关键内容出现实质性偏离;
15.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回响应文件;
15.22 响应方案或报价出现缺漏,评审小组认为仍无法满足项目要求;
15.23 经评审小组认定为严重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
15.24 出现了违反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5.25 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小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调整补充内容及修正报价超出允许规定范围;
15.26 授权代表未能在评审小组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
15.27 符合采购文件中载明会导致无效响应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16.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将严格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与方法,在符合有效报价范畴且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参与响应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和独立评分。评审因素评分以该项“分值”为上限,“0”分为下限。
17. 评审标准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
20分 |
20分 |
60分 |
商务部分(20分)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满分值 |
|
1 |
信用状况 |
对投标人在开标当天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的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1)诚信等级为A级的,得5分; (2)诚信等级为B级的,得4分; (3)诚信等级为C级的,得3分; (4)诚信等级为D级的,得2分。 【注:(1)诚信企业类别为:建筑业企业(施工); (2)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投标人诚信等级查询网页打印件;所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不得早于本项目市场调查邀请函发布之日,页面无法打印的可以截图打印; (3)诚信等级以开标当天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查询的结果为准。】 |
5 |
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情况进行评价。 (1)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3分。 【注:(1)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2)证明材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3 |
3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
对供应商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评价: (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具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3)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本评分项最高得3分。 【注:(1)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两项须同时提供): ①相关认证证书; ②相关认证的网页信息资料,网页信息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网站公布为准,供应商可通过网站首页中“认证结果-认证结果综合查询”进行查询打印,网页信息应能显示网址信息、组织名称、认证项目、有效期或到期时间,如公开信息中无法查询或与公开信息不一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2)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3 |
4 |
类似项目业绩 |
对供应商在近三年内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价,每具有一项业绩得1.5分,累计最高得3分。 【注:(1)近三年:指市场调查邀请函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业绩:指房屋建筑工程业绩。 (3)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合同或协议(须能反映项目名称、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信息、合同双方盖章信息,可为关键页);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或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信息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 (4)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5 |
履约评价 |
对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指市场调查邀请函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时间以评价时间为准)完成过的类似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获得业主单位对现有服务或已完成的服务的评价意见为“优”、“优秀”、“满意”、“A级”或表扬信、嘉奖通知等正面评价的,每个评价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注:1、提供业主单位加盖法人公章的评价意见证明材料复印件(须能反映评价结果,如“优”、“优秀”、“满意”、“A级”或表扬信、嘉奖通知等正面评价),并附上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 2、同一业主单位评价的,不累计计算,只计分一次。】 |
2 |
8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有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诺,并承诺在施工前办理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得1分; (2)无提供上述要求承诺的,得0分。 【注:(1)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应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2)承诺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1 |
9 |
售后服务能力 |
(1)有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完善、科学、可靠、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服务便捷性高的,加3分; (2)有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善一般、基本可靠、基本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服务便捷性尚可的,加1分。 (3)无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得0分。 【注:(1)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格式自拟。】 |
3 |
注: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技术部分(20分)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满分值 |
|
1 |
对本工程的认识及理解 |
【优】提供了对本工程的认识及理解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3分; 【合格】提供了对本工程的认识及理解方案的,得1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3分。 |
3 |
2 |
项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
【优】提供了项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4分; 【合格】提供了项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方案的,得2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4分。 |
4 |
3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场内规划分析 |
【优】提供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场内规划分析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3分; 【合格】提供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场内规划分析方案的,得1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3分。 |
3 |
4 |
施工进度分析和计划 |
【优】提供了施工进度分析和计划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4分; 【合格】提供了施工进度分析和计划方案的,得2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4分。 |
4 |
5 |
施工图优化建议 |
【优】提供了施工图优化建议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3分; 【合格】提供了施工图优化建议方案的,得1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3分。 |
3 |
6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
【优】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方案,方案完整、具体、科学、合理的,得3分; 【合格】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方案的,得1分; 【不合格】没有提供评审内容的,得0分。 本项最高得3分。 |
3 |
价格部分(60分)
价格部分 |
价格得分 计算公式 |
报价得分:M=N-100 ×(|P-Q|÷Q)×F 其中 N(分):投标报价权重分值,为60分; P(元):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Q(元):评标基准价; F:偏离扣分分值,当P≥Q,F=0.5;当P<Q,F=0.25。 注1:计算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计算,方法如下: 取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注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控制价的85%≤参与评标基准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的100%;(注:小于招标控制价的85%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报价得分计算);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均小于招标控制价的85%时,则以招标控制价的85%为Q值。 注3: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注4:除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17.1 评分汇总
商务得分= 各评委评分总和 ÷ 评委人数
技术得分= 各评委评分总和 ÷ 评委人数
价格得分= 统一公式计算得分
综合总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
(每次评分汇总均精确到二位小数)
18.1 评审小组按照本文件评审流程的规定推荐出评审结果。
18.2 若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响应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高低推荐。
18.3 评审过程中涉及和产生的所有程序文件、评审意见、表决意见和推荐意见等均须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19. 确定评审结果
19.1 采购人可事先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在法定时间内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和前期组织情况整理出《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19.2 如需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时,采购人可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主要服务和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作进一步的核实,确保响应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无出现重大偏离,且方案合法、真实、可行。
19.3 采购人因故逾期确认评审结果时,应书面提出异议。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结果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0. 成交通知
20.1 采购人确定评审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成交公告。未成交的供应商可通过公告获知采购结果或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采购结果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
20.3 在未取得合法理由而获批复前,成交人擅自放弃成交资格,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4 采购方对任何参与响应的无效行为可追究至合同生效之前,一经被查证核实认定符合无效条件的供应商,其所获得的候选资格、成交资格均无效。
21. 替补候选供应商的适用情形
21.1 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经监管部门同意,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成交资格,在采购人愿意采纳替补候选供应商响应方案,且报价合理的前提下,可考虑由该替补候选供应商填补为成交供应商。
21.2 若采购人不同意采纳替补候选供应商响应方案时,则本项目作采购失败处理。
21.3 若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在评审后被审查发现存有重大偏离、或没有完全实质性响应之处时,则其成交资格无效,本项目直接作采购失败处理,替补候选供应商不得填补。
21.4 对由于不良行为而被取消成交资格者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采购。
22. 合同签订、争议与跟踪
22.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要求,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原则上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确认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
22.3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经评审小组审核确认的评审活动过程记录签订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前面所述的材料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核对盖章、确认。
22.4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违规处罚适用情形
23.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销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可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23.2 响应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或信息;
23.3 在评审期间,使用不正当手段试图影响、改变评审结果;
23.4 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对其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排挤、攻击;
23.5 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响应或与采购人串通响应;
23.6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23.7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期签订合同,违背响应承诺和拒绝、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23.8 擅自将合同项目或主体关键性合同义务分包转让他人;
23.9 获成交候选通知或公示后,无法如期按采购方要求履行承诺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明材料;
23.10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如实告知原则,扰乱了采购程序;
23.11 提供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材料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质疑投诉记录。
24. 质疑和投诉与处理
24.1 供应商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 若对采购文件存有质疑的,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以书面(原件)形式当面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4.3 未成交的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质疑函及相关质疑内容的举证材料将转递予被质疑者,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和接受质询,其响应文件可公开的内容须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24.4 未成交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的合法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将进行审查答复;质疑者对质疑问题未获完全解决的,可向立项审批的财政管理部门反映。
注:
(1)本合同格式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2)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3)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采购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合 同 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
发包人: |
佛山市中医院 |
承包方: |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一、合同书
项目名称: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首层改造为职工宿舍项目施工
交易编号:
发包人:佛山市中医院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实施地点:唐园东三街18号之一;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项目实施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
二、项目承包方式
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唐园东三街18号,原为门诊使用,建筑面积为183.6平方米,拟拆除原有钢结构夹层,重新划分室内布局,搭建钢结构夹层,改造为5间复式公寓。其中首层设置客厅、厨房及厕所,夹层设置卧室,配套在室外建设独立排污管网及化粪池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合同完工期
接到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 120 天内建设完毕,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施工期间内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段8:00-12:00、14:30-18:00;星期六、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
四、质量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固定总价包干(暂列金额按实结算)。合同价不随材料价格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任何变化而进行调整。合同金额包括货物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配合和协助其他设施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及调试、工程实施、施工场地勘查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运输、保险、装卸、工地管理及水电费、办理施工报建和报验手续、材料检验费、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及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工程项目的洽商、变更等方面的协议或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承包人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含评审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采购文件相关澄清修正说明;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且进场施工 30 天内,支付合同总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50 %作为合同订金,承包人按进度履行合同义务后此订金抵作工程款;
2.整体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合格,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并由发包人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时支付至合同总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
3.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经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结算价经双方确认后, 30 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
4.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第二年时由发包人支付余款;付款时扣除应扣的款项。
5.发包人签署验收确认书及申办每期拨款手续均可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6.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承包人均必须与承包人名称一致。
八、验收要求
承包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在工程施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或由法定专业质检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以及佛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确认书。验收交付前的设备及施工材料在现场的安全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原场地及设备的保护工作,并在验收交付使用前对已破坏的场地进行恢复。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一、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须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 ‰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逾期15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全额赔偿。
2.发包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或无故拖延验收、付款时,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逾期应付款总额的 ‰累计,累计不超过应付款额的 %。
十二、保密要求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等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文件;
十三、合同生效与合同备案
1.本合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2.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相关部门备案。
十四、合同生效与合同备案
1.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要约文件和响应承诺文件、合同附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缔约生效日期为盖章确认之日期。
2.如一方(包括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联系人或负责人,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未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相应责任。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主体性和关键性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5.本合同(含附件)共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6.本合同订立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 。
7.本合同所指“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通知形式,到达时间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进行书面通知前后,通知方均有义务电话确认通知事项。
8.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二、通用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略。
三、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永久占用的土地,依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临时占用的土地,依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应行业现行相关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如果采购文件或设计图纸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要求最高、版本最新的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及修正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采购文件及附件;
(10)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
如承包人在响应文件及其附件中作出有比采购文件及其附件、答疑补遗文件和本合同(含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则响应文件及其附件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采购文件及其附件、答疑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即发包人有权视情况适用有利于己方的条款或文件而不遵循上述解释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图纸开工前提供,标准和规范文件、国标图集等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提供3套图纸,如需另行增加图纸,需通过发包人向设计院购买(承包人应交晒图成本费用)或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等,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电子文件,具体以发包人指定的形式的为准;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施工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施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含为解决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交通安全且经发包人认可的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周边已建道路的完好性及整洁,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破坏、脏、乱等,承包人必须立刻作出修复或清洁,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包括规划放线和验线等。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只提供本项目现场水、电接口,场外即进线电缆施工的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如需占用应经交通等政府部门同意),施工范围内施工便道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均承包人承担。
(4)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各项报建手续所需的时间,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以此延迟工期。上述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合理优化施工方案,注意做好保护措施。若因承包人按图施工或不按图施工等一切因施工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需进行房屋鉴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协调处理与已完工程或第三方实施工程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即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应合理优化施工方案,注意做好保护措施和协调配合服务管理工作,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第三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需进行第三方鉴定,相关费用先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方负责最终鉴定费用。
(7)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在办理临街道路围蔽、开挖,桩检测、材料检测等工作(如有)时,以发包人作为报建主体或委托人,并与承包人同时参与相关协议的签订,相关协议中的属于发包人的全部责任义务(含支付义务),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按相关协议实际履行,相关协议中,如有费用支付,由承包人直接与第三方支付和收取发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条件下,向发包人申索。发包人为承包人履行责任和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同意不会就此主张任何发票权利。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部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含施工原始记录、照片、录象等资料)。包含收集和整理非由承包人施工部分的资料,具体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不少于6套、电子版不少于2份,具体以发包人要求的为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经发包人确认的文本和电子文件,具体以发包人要求的为准。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施工用水、用电及通讯由承包人负责接驳,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2).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协议书等(如有)。
(3).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事故报告。
(4).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以免影响正常通车和行人。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损坏,承包人须及时修复,发包人不予承担费用。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相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7).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
(8).承包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施工、保卫、防护制度和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在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各分部分项工程投入足够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财务报表中单项列明备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采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0).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的修改建议,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后重新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审定后由发包人下达书面开工令。
(1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
(12).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驻现场,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将给予承包人¥300元/天的经济处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后任者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未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职务,履行前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务。
(13).对承包人单方面作出的实质性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如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现场等),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要求作出改正及给予经济处罚。
(1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要求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
(15).承包人应指定一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其施工、工作人员应遵守工地的安全、防火、保卫、文明施工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坏现场和建筑成品。承包人必须了解清楚附近建构筑物情况,保证施工期间不因为施工原因使附近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之后受到影响,如属承包人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要进入非本项目工地施工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发包人及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安全事故问题由其自行负责。
(17).验收交付前的设备及施工材料在现场的安全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设备、产品及整体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及时处理和免费维护、维修,一切维修换件和备品备件(含所有零配件及耗材)均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18).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负责整改、维修。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整改、维修外,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19).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除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处罚: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万元;重大事故,罚款¥5万元;较大事故,罚款¥2万元;一般事故,罚款¥1万元。但本条款不免除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0).承包人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抄报发包人和项目监理单位各一份;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人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项目监理单位;对于较大质量事故,由承包人出面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21).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交付的工程,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2%的数额向发包人另加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
(2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24)建筑工地人员饮食安全管理:①承包人是本项目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包人要落实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互相推诿,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 ②工程建设项目设置工地食堂的,应严格执行工地食堂的证照办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持环境卫生、规范操作。工地人员较多但不设置工地食堂的,应向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资质的单位订购供餐,并签订供餐合同;工地人员较少的,应向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供餐能力的单位订购供餐,并签订供餐合同,同时落实索证管理工作。杜绝由无合法资质餐饮单位或流动商贩供餐。若承包人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工地人员饮食安全管理工作,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除承担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总价的1‰/次的违约金,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优先在进度款中扣除,仍然不足的在结算款中扣除。上述工作所需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不能兼其他在建项目,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该月施工天数的80%(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对承包人扣除5000元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扣除合同总价的1‰/天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对承包人扣除5万元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对承包人扣除5万元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承包人扣除1万元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在施工进场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离开2天以内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若离开2天以上的应事先申报监理人获发包人同意,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承包人扣除2万元作违约金,在合同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扣除作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工程项目施工由发包人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由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办理妥移交手续并退场时。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规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现行施工竣工验收规范、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具体规范、标准);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③符合采购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及各项要求;④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⑤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设奖项。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国家、部门的规范标准、地方性文件规定及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向监理及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中间验收按现行规范及设计图纸的有关规定要求。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施工。若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应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整改通知书起24个小时内整改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00元/次的违约金。
施工范围内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发包人应对事件进行协调解决处理,若承包人违规且情节极其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若因承包人施工噪音、扬尘等造成投诉的,承包人须自行与投诉人协商。若承包人施工噪音或扬尘超标导致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或处罚的,应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起24个小时内整改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00元/次的违约金。
(3)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5)如因施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事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中予以考虑。
(6)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达到文明施工要求。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经过的道路上如出现有洒漏废水、废料渣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如未能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单位进行清理,发包人可从进度款中直接冲抵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与此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文明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承包人除须承担处罚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进度款中抵扣。
(7)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足够警示标志及防护标志,如因施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事故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总价中予以考虑。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围挡必须按以下标准设置:
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围档材料应符合质监部门要求。
(7.1)现场围挡
施工围挡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规定进行设置。围蔽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有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地化措施,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蔽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其顶部,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警示灯,围挡应设置工程概况、文明施工、安全质量、公益宣传等广告。禁止使用彩条布、竹、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并应连续设置。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广东省、佛山市以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佛建管〔2018〕127号)等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颁布的(含在施工过程中新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完成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如围蔽、防扬尘措施等)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书起24个小时内整改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00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施工期间工地必须做到“六个100%要求”: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
(3)监理人或发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就质量、安全、文明、卫生等事项,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对承包人发出经济处理通知,视事件严重程度,每事项交纳的违约金在1000元~10000元范围,相同性质的事项经两次整改后,从第三次开始交纳的违约金加倍或按顶格扣除处理。
(4)施工场地必须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人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佛山市创建文明城市、美城行动“八个一”检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按照本合同协议书付款方式的约定与本项目的所有款项合并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在收到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后7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及其申报表。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或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建议采用的改进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提出改进措施,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调整计划不得免除承包人延误工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之后15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由承包人按规划文件放线和验线,并为准确性承担一切责任。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但不作费用赔偿和补偿。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但如佛山市有相关的指导文件的,则发包人可参考文件执行,如执行,则以发包人实际通知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因承包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有合理原因经发包人或其监督小组同意)导致不能依时完工,视为承包人违约,则工程每拖延1天,按合同价的1‰/天作为误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自行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15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重新选择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在解除施工合同之日起5天内撤离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的实际施工现场推进工期与承包人所提供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控制表的单项工序出现偏差超过1/3临界危险工期时,或施工材料、设备、人员严重不足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7天内尚无具体整改工程进度的应变措施,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强硬措施介入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以确保工程工期顺利推进,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包含8级)的台风;
(2)在连续24小时内所降雨量超过50mm(包含50mm);
(3)在任何6小时内降雪量300 mm以上;
(4)摄氏40度以上(包含摄氏40度)的高温天气;
(5)摄氏零下5度以下(包含零下5度)的严寒天气;
所有上述风、雨、雪、气温等都以佛山市气象局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设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并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中,可以提供实物样品的,应当提供实物样品;不能提供实物样品的(如栽植物等),应当提供实物照片作为验收参考。所有的工程材料均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采购,到货后须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检验后方可投入工程施工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应对不可预见情形的发生,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的使用须经发包人批准;暂列金额为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如未发生上述的情况,结算时需扣减该费用;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采购人的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原报价中没有的工程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参考广东省2013年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施工期间相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和市场价确定清单单价,并按成交下浮率L下浮后作结算依据,由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为L=(1-成交价格/项目预算金额)×100%,公式中的成交价格、项目预算金额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这三部分的含规费、含税造价造价
(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及非实体工程费用一律不作调整,作费用包干处理;
(3)变更的工程价款最终以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财政部门/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结算造价以成交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须经发包人确认)为依据计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固定总价包干(暂列金额按实结算)。合同价不随材料价格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任何变化而进行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施工的所有预期成本和费用、工程量变更、项目规模调整、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调整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不扣回,抵作进度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0年《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等相关国家、省、市标准为依据,并按施工图纸(含工程变更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详见合同书“七、付款方式”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30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递交结算书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公司或财局(如有)审定工程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具体以发包人要求的为准。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付款周期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具体以发包人要求的为准。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剩余的3%结算审核价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1年后由采购人支付项目余款。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为2年。
保修期内,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设备、产品及整体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及时处理和免费维护、维修,一切维修换件和备品备件(含所有零配件及耗材)均由承包人免费提供。保修期内,如工程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保修期相应延迟。如工程因自身故障致停用时间累计超过20天时,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时归零重新计算。保修期内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追索权。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只作工期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只作工期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只作工期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下述情形是通用合同条款列示情形的补充和细化,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许可和批准手续即组织进场施工的;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保险的;
(3)承包人未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
(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和期限编制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的;
(5)承包人在施工工程中违法侵害他人权利、非法占用或使用他人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对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的;
(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的;
(8)承包人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和提交竣工资料的;
(9)承包人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的;
(10)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开工、停工、整改、返工、复工等各项指示或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覆盖隐蔽工程的;
(12)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施工工艺要求,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拒绝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经检查其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按合同第6.1.1项的约定达标的;
(14)承包人违反合同中关于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未能持证上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能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的;
(15)承包人文明工地未达到合同第6.1.5款的约定标准;
(16)承包人在实施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过程中,因未能履行职责,或操作错误,导致工程各部分的定位发生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偏差的;
(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
(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既不采取措施克服,也不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而是擅自暂停施工的;
(19)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施工的;
(20)承包人未经许可,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实施停工,且拒绝按监理指示及时复工的;
(21)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组织实施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2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工程、撤离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完成场地清理工作的;
(23)承包人违反廉洁守信条款,发生弄虚作假、欺瞒隐匿、行贿受贿或其他恶意行为;
(2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供应商货款以及劳务工人工资的;
(25)承包人拒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的监督、协调管理与决定。
(26)承包人施工行为若违反质量、安全、进度、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上级部门要求,并且在被通知整改或被令停止而不听从指令还继续违章作业的,若出现野蛮施工、暴力施工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万元/次。
(2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要对承包人予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30万元/次。
(28)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负责整改、维修。
(29)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除承包人负责事后补救和承担赔偿责任外,发包人要对承包人扣除相应款项作违约金:见“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的(19)项内容。
(30)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响应文件中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提供的拟投入人员与响应文件中的人力计划不符,处以¥3000元/人/次的罚款。
(31)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都必须有施工员在场,超过一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工点将被罚款¥1000元/次,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工点将被罚款¥3000元/人/次。
(32)承包人由于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但承包人未认真落实整改的,承包人应当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1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但承包人未认真落实整改的,承包人应当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2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自行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整改通知累计达5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撤离现场后办理结算,已施工的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部分按80%结算,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33)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后,应当迅速而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的施工。只有在有正当延期的理由时,经过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延期开工并给予延长的工期。否则,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没有正当延期的理由时,还没有进行该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4)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滞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资料管理不规范等情形,如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3日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选择另一承包人进行施工,所需费用由原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每次1000元~10000元收缴违约金,相同性质的情形重复出现时,从第三次发出整改通知单开始,按加倍扣除(在应付的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中涉及违约金的扣罚标准及方式,如无专门约定,发包人有权从每笔进度款项中扣除或结算时一次性扣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款的80%(剩余20%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扣除)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误期违约金等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以及剩余工程重新招标引起增加的一切费用等,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三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1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30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场地,并向发包人交出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图纸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及电子版资料,否则发包人保留扣留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权利,并有权按照每日¥5000元向承包人收取场地占用费。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的投保范围办理保险,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的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生命财产、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的投保范围办理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
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和雇佣职工安全事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应被认为已摊入其工程细目的单价之内,不单独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佛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交付标的物质量有争议的,统一由佛山市辖属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
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其它无争议的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廉政合同》
附件三:《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四:《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五:《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六:《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保证 (交易编号: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为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
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造价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
材料管理 |
|
|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六: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响应文件目录